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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委印發(fā)《河北省黨員幹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“十不準”》
作者:建工集團  點擊次數:22950  更新時(shí)間:2015-07-20

日前,河北省委印發(fā)《河北省黨員幹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“十不準”》,要求各市委、省委各部委、省直各單位黨組(黨委)、各人民團體黨組,省直管縣(市)委認真貫徹執行。《河北省黨員幹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“十不準”》全文如下:

爲進(jìn)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、政治規矩,從嚴規範黨員幹部行爲,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,根據《中國(guó)共産黨章程》、國(guó)家法律法規、黨的紀律、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,結合我省實際,現明确如下要求:

1、不準發(fā)表與黨員身份不符的言論,制造、散播政治謠言、小道(dào)消息,醜化黨和國(guó)家形象;

2、不準陽奉陰違、自行其是,對(duì)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或者不作爲、亂作爲;

3、不準拉幫結派,借組織成(chéng)立同鄉會(huì)、同學(xué)會(huì)、戰友會(huì),或者拜把子、結幹親,搞團團夥夥;

4、不準違反組織程序,擅作主張,擅離職守,重大問題不請示、不報告,甚至欺騙組織、對(duì)抗組織調查、瞞報個人有關事(shì)項;

5、不準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,獨斷專行、搞一言堂、家長(cháng)制;

6、不準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,封官許願、任人唯親或者跑官要官、拉票助選、誣陷诽謗;

7、不準洩露工作秘密,非經(jīng)組織批準擅自發(fā)布、提供重要信息;

8、不準喪失共産主義信仰,參加宗教、非法組織,或者參與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組織活動;

9、不準以權謀私,違反規定幹預人事(shì)任免、案件查處、土地規劃、工程項目建設等事(shì)項,或者放任、縱容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擅權幹政、謀取私利;

10、不準奢靡腐化、頂風違紀,利用職權影響或公款打高爾夫球、涉足夜總會(huì)等高消費娛樂健身場所。

黨員幹部違反上述要求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;構成(chéng)違紀的,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